一、外国人赴华需申办中国签证
根据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条例规定, 除按有关协议、规定免办签证等情况外,外国人在入境中国前需申请并办妥中国签证。签证机关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颁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请注意,中国驻美使领馆按领区划分受理外国人签证申请。
洛杉矶总领馆范围:亚利桑那州、南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新墨西哥州、太平洋岛屿
洛杉矶总领事馆
办公地址:443 Shatto Place, Los Angeles, CA 90020
总机电话:1-213-8078088
总领馆证件大厅
办公地址:3rd Floor, 500 Shatto Place, Los Angeles, CA 9002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二、签证的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停留期
(一)签证的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二)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
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三)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次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