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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 20: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ang火Fang盗房天下,自救!小史判决中介费不退,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看到一个有意思的小判决:买卖双方遵守限购政策和法规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回到了起始点,多大的事啊,几分钟就解决。然而"搜房网房天下"及其属下中介机构,首先提出不退全部房产交易中介费(中介费类似契税按成交价*1~1.5%计算,如果600-700万的话要8万了。看了看,买方的钱也是卖房来的,再倾囊而出,又再背点债改善一下,不要眼红啊),搜房网房天下及其属下机构后同意退2万,强硬要求走诉讼,无商量。买方又花近万律师费丶诉讼费和时间等等后,在没有任何过错,遵守国家政策,没有启动实际房产交易流程和发生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南京著名的史俊杰判员(史判员常说:我说了算)“精确计算”后判决只退2万。和中介想法一样的啊,我的个妈哎,吓我一跟头,赶紧回家自学法律,合同未能成立有效,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代价好贵,和大公司,大资本干架,小明没得帮啊。这个小判决,呵呵,上帝让其疯,值得一说,够惨,否则都不好意思评说。
        理由:"搜房网房天下"及其属下机构认为所有工作在签合同前已完成,签合同后所有工作是免费的,友情赞助,可以不做。史判员坚决支持中介观点。好傻哦,要“搜房网房天下”干什么!
       该理由显然与交易实践不符;把中介作为信用媒介完成房产交易的大众认识完全不同;付出与契税(获得国家信用和确权保障)等量级丶基于成交价的巨额佣金不匹配,"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佣金基于房产交易价格,交易未成立,数学家认为是零哎,小明没上过专业,好像法律也是要讲道理的哟。
       外行者搜了搜,根据居间合同定义: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偿已支出的合理费用。许多高院丶专业人士等等等认为,撤销合同,退回定金,应予支持;同理,居间人已经收到的居间报酬理应退,即成功履行房产交易合同后而应得到的可得利益应退,但居间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补偿。合理费用估计低于律师费吧(看了看,好像是几个小时就搞定了合同,也没份外的工作和费用。),该房天下及其属下中介如此强势且胸有成竹,这是啥逻辑,除强扣巨额利益,额外增加大量费用和时间,该中介好强势。知道慎重选择“搜房网房天下”很重要了吧。
      
        买卖双方和中介是平等的,都做了自己该做的事,都没有达到各自的目的,没有需补偿的支出的额外费用,回到起始点是合理的归属。合同为格式合同,罗列的部分工作内容必要但远不充分,达到核心目的的房产交易还没有起步,显然不是带看个房子就结束了,呵呵。
      史判员的判决书更像数学家,不过,这个可得利益是以成交价计算的,要算也按成交价为零来算啊,"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你没推她,扶她干嘛;你没买到房,给钱干嘛,给了就甭想再要回去,貔貅哦。严惩了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过错的小明,又一个南京彭宇小判决,没人敢扶,没人敢找中介了。呵呵,彭宇案不是偶然哦,能给个理由爱你吗?我的妈哎!
       这个小史判决可得建议:房产信息通常由个人公开首发,不具有独占性,可以创造新的服务来更可靠地完成房产交易。如银行开展交易信用保证业务,买卖双方都存入定金,按理财处理还赚利息,约定条件履行信用保障;双方自行或者请人协助完成交易流程,费用可以降为数百元或千元,不必为有风险的交易及信用媒介即房产中介支付基于成交价的巨额费用,免了"可得利益"。“搜房网房天下”要砸整个行业的饭碗啊,“搜房网房天下”及其属下机构(有心人可以补充罗列)该到头了。
        又看了看买方陈述,买方在付佣金前,代表房天下属下机构利益的经手人口头多次承诺,多次肯定,如果是国家政策不能购房,全额退款。这个好像没起作用,史判员选择性无视?外行的认为,可以当场对质,如果不承认,几万元让其承担一辈子的谎言也是值得的。
        对小史判决的有意思评价:“搜房网房天下"和审判员对房产中介的朴素认识已不能正确反映房产交易实践,房产交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丶对社会和谐和经济稳定的影响力,不简单,是一个重要的信用媒介,可得利益是与责任和信用相匹配的。签合同前就完事了,呵呵,学习了。又再说,好像史判员要温习一下一下功课哎,发展太快,有些地方却静止着,好多东东有点跟不上趟啊。
        买方无过错,却苦逼如此,一定哪里出错了。一丶大家回到原点就那么难,几分钟的事,生活还要继续的。二丶购房的风险和交易流程就那么复杂,一定要复杂到要中介吗?交那么多契税费用还搞不定吗?...?
        该小判决有可能搅了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稳定货币丶汇率,防止资金外流,防止被西方精英剪了羊毛,保卫各位的财富而布的好局。假如买方由于遵守法律法规遭受损失坚决要求申请国家补偿,也无不可,这不就搅局了吗?!目前,买方这点高风亮节的思想觉悟还是有的。(地震找土地爷不易,这个好像容易,呵呵)
        遵纪守法,大家回到起点,生活还要继续,长远看,对大家都有利,买来卖去也就是不停地爬个台阶保持与经济发展同步,改善一下,多大点事,几分钟就能解决的。和谐发展,利国利民。卖方仍卖,其实生意还是你中介的,卖方和中介并没有损失,只是延迟了兑现时间,小史判决的6万判决基础,呵呵了。理论上,多来几次限购政策,中介已拿到了房子全款,房子还是别人的房子?买方啥也没得,坑爹啊!
        搜房网房天下坚决要求走诉讼程序,且成竹在胸,买方又增加花费数千上万律师费丶诉讼费和利息等,数月近半年的焦虑时间,花费大量司法资源和税款,搜房网房天下好像总有得赚,得到了鼓励。大公司丶资本强势的今天,小明没得帮啊。
        还好,卖方一听要打官司,立刻说:不上路子,撤了"搜房网房天下"上的信息,不要它当中介了。半年后的现在还真是限制卖了,卖方明智决策,慎选自救啊!!呵呵。搜房网房天下它已损失了一次"可得利益",赚大便宜吃小亏,还损了人,数学家心酸一下说它已输了小钱。不能鼓励"搜房网房天下"及其属下机构这种思路和行为,应该让它输得更多。如果沉默,轮到自己就没有人能帮你了,可怜的买方和卖方啊。
           这个有意思的小史判决,买方输得有点多,一个字,惨惨,否则都不好意思评说。小判决,大格局,相对小明,大公司丶大资本它应该万倍对等才值!小明使出洪荒之力,把奶都喷了。提醒大家,没得帮只能自救,自愿慎选“搜房网房天下”!让该网站及其属下机构(有心人可补充列表)丶投资机构和看走眼的投资人有大损失,做空它。至少对等的话,先定个小目标,损失来个一亿吧!买方这个凄凄惨惨才勉强对等值了,或许10倍奉还,稍稍弥补一下受伤的小心灵,旁观中。
       哎,"又出小判决,数学家出没,Fang火Fang盗房天下",估计买方经历如此一定有所悟,自愿慎重选择“搜房网房天下”及其衍生机构,穿心之痛,转一转山喽!
        突然看到Fang还是在美上市的中概股房天下(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SFUN),是不是一家啊,待认证。号称主要得益于“一帮中介”,提出“公平丶公正丶公开”的开放平台,挺有讽刺意味哒,呵呵了。做空它!
aiyam aas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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